新用工形態(tài)下,勞動關系認定難致快遞員等維權難
發(fā)布時間:2017-04-25 08:59:53 第一物流網

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顧穎,近期對共享經濟平臺的用工形態(tài)進行了調研。她發(fā)現,有些快遞平臺使用的“兼職快遞員”,這些人在工作中遇到受傷等情況,維權不易。
快遞員小李在某平臺快遞公司旗下的快遞站工作。他的“直接”老板是快遞站的負責人老王,每月從自己的銀行卡里給小李打工資,沒有固定月薪,所有收入全部按件計費,如果快遞派送途中出現遺失,要從小李工資里扣除。
工作半年后,小李因派送快件過程中受傷,產生了“要求公司按勞動法規(guī)定補償”的想法,訴至法院。
一審中,小李被認定與快遞平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;二審中,二審法院做出了不予認定勞動關系的判決。
顧穎介紹,二審主要從“人身從屬性”的角度對勞動關系進行判斷。法庭認為,雖然小李每天早上到快遞站報到、送貨,但快遞公司實際上并不關心小李的工作過程,而只是關注他一天工作的結果;雖然小李每天都要在快遞站“打卡”,但這種“打卡”并不是起到了考勤的作用,而是用來計算他一天的工作量;快遞公司并沒有“使用”小李這個勞動力,它只關心勞動結果,而非勞動力的使用權;快遞公司按件付費,多勞多得,這種做法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工資,也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;按規(guī)定,勞動關系用工風險應由企業(yè)來負擔,但小李派送中,如果快遞件丟失要自擔風險;工作用車應由用人單位提供,但小李只是向快遞平臺公司按月租借電瓶車。
因此,法院認為,小李與快遞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。
這看起來,實在有些“不近人情”??爝f平臺公司一方面使用快遞員、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,另一方面并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,快遞員工作中出現安全事故,也不予以賠償和補償。
但根據當前的勞動法規(guī)定,上述平臺公司,無論是直播平臺,還是快遞平臺,均有效規(guī)避了類似的法律風險。簡單而言,“我只是一個平臺,我不負責在平臺上注冊人員的其他任何事”。
“這是個把握’度’的問題。”上海市浦東新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程小勇認為,面對共享經濟這樣的新經濟業(yè)態(tài),不能過多地套用標準的“勞動關系”,但也不能輕易確認勞動關系,“收得太緊,這個行業(yè)都沒有了,別說維權了;太松,勞動者的保護又會成為一道難題。”
程小勇說,在相關的司法解釋未擴充、補充的前提下,不能過于超前地去認定這種“新型勞動關系”,這種判例一旦出現,會對社會經濟產生影響,“一個勞動者被確認了勞動關系,那共享經濟平臺上那么多勞動者,都要確認關系,怎么辦?”
“勞動關系在個案中的確認,很有可能直接影響一種共享經濟業(yè)態(tài)。”程小勇說,實際案例中,很多共享經濟平臺與平臺上注冊的服務提供者,有可能只是類似于簽訂中介合同的“居間關系”、承攬服務關系,并不是勞動關系。
比如,“網紅”主播與直播平臺的關系,程小勇認為,有時更像是一種“合作關系”。
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曹建明處長也提出了一些“個人想法”,“我們看案子,要么是勞動關系,要么不是勞動關系,只有兩個維度。能不能有一種’非標準勞動關系’的存在?”
曹建明說,互聯網+新業(yè)態(tài)相關的勞動仲裁案件,有兩種情況,一是“有事故傷害的”;二是“女職工特殊保護,涉及社保的”。這兩種類型,對勞動者來說都是大事,“上海過去自創(chuàng)過’特殊勞動關系’,社會反響很好,保障了勞動者權益,但后來因為種種原因停用了。”
他介紹,目前市人社局已經開始著手對新業(yè)態(tài)下的用工關系進行調研、分析,“我們也在苦思冥想,能不能有一種非標準勞動關系,可以用參考系數、打分等方式來定好標準,并給予適當的勞動者保護規(guī)定,比如工傷、養(yǎng)老方面。”
曹建明認為,新業(yè)態(tài)產生的新工作,本身就需要政策進行“創(chuàng)造性地設計”,這種設計的最終目的是讓新業(yè)態(tài)發(fā)展更好、讓勞動者權益得到保障。
顧穎法官也認為,傳統(tǒng)的勞動關系認定制度應當“通經活絡”了,“應盡快出臺新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和方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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